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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上饶县东华木业贴面板厂、邓高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县东华木业贴面板厂,邓高星,许远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639号申请人:上饶县东华木业贴面板厂(经营者:占长东,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茶亭镇詹家272号,身份证号码36232119730522101X),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源社区,注册号361121600160173。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步军,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涛,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高星,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申请人:许远琴,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饶县东华木业贴面板厂诉被申请人邓高星、许远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饶县东华木业贴面板厂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高星、许远琴价值16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王孝华以其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赣E×××××)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饶县东华木业贴面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高星、许远琴价值计16万元的财产;对担保人王孝华提供担保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赣E×××××)进行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春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梦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