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建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建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37号罪犯钟建伟,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12月25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6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强制戒毒6个月,并被行政拘留15日。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建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钟建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建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材料发放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3047分,获表扬6次。2017年6月12日缴纳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非税收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建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32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利 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