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汪齐刚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汪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孙章宏,男,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邢立坤,男,该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军,男,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汪齐刚,男,1973年12月出生。本院在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汪齐刚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人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521执53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贵助审员 胡先尧助审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国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