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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747号原告:李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某2,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霄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