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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团与赵娟、石天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团,石天文,赵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团,男,汉族,1990年9月24日出生,住大荔县。委托代理人:王从军,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系王团之叔父。被执行人:石天文,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赵娟,女,汉族,1990年06月01日出生,住大荔县。本院执行王团与赵娟、石天文婚约财产纠纷(2016)陕052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为彩礼款45000元、诉讼费1050元以及执行费58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石天文分期分批给付申请人王团40000元。现王团已受偿7000元,下剩款33000元,赵娟、石天文在2017年10月15日前全部清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目前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