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7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星澳荟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星澳荟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09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邹建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被告:重庆市星澳荟娱乐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9号旭阳台北城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经营者:王学菊,重庆市星澳荟娱乐中心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重庆市星澳荟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恩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