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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家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家忠,罗永兵,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道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申小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家忠,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罗永兵,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高国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红,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淑艳,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家忠、罗永兵、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