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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邰某某合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邰某某,男,1978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额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元,剩余部分欠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凤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