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丕升与唐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丕升,唐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425号原告:唐丕升,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唐旭光,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丕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正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