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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丕升与唐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丕升,唐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425号原告:唐丕升,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唐旭光,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丕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正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