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6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关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6刑初6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逾,男,1990年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大专文化,郑州新生印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现住郑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丁霖,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建飞、被告人关逾、辩护人丁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8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关逾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上街区安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阳路与淮阳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与被害人曹某驾驶的停放在安阳路上的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Z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关逾受伤。2015年9月29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关逾体内血醇含量为129.50mg/100ml。2015年10月14日,经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关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次要责任。关逾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2015年10月14日,关逾与曹某达成协议,曹某赔偿关逾人民币10780元,曹某对关逾的行为表示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关逾的供述、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关某的证言,血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关逾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关逾依法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关逾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关逾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逾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关逾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评估,关逾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艺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义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