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程尤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尤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尤,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硚口区。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放火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尤犯放火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程尤在本市硚口区汉宜里4号家中,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感觉受到他人追杀,遂用打火机将床单点燃并挥舞,造成家中火灾。火灾导致房间内椅子、板凳等家具烧毁,过火面积1平方米。后经群众报警,群众、公安民警及消防部门将火情扑灭,并将被告人程尤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技术照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祁某、詹某、陈某、张某的证言、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程尤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程尤犯放火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程尤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尤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二、用于犯罪的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谈 毅人民陪审员 曾菊英人民陪审员 易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琍速 录 员 黄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