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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艳芳与被告黄长水、邓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芳,黄长水,邓园,永州市冷水滩家乐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472号原告:周艳芳,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代理人:罗德华,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原告周艳芳丈夫。委托代理人郑红日,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长水,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被告:邓园,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址同上。系黄长水妻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芳龙,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涛,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永州市冷水滩家乐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摩尔财富中心1612。法定代表人周进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芳诉被告黄长水、邓园、永州市冷水滩家乐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中,原告周艳芳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匡 琼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