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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多知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荣亚平、第三人刘国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多知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荣亚平,刘国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多知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东路28-1号1门。法定代表人:孙世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亚平,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林巧,系辽宁德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国海,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沈阳市铁西区玛润奇家具经销店经营者。上诉人沈阳多知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知轩公司)与被上诉人荣亚平、第三人刘国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原审采取邮寄方式向多知轩送达,但邮寄单上留的电话号码并非多知轩公司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也并非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联系方式,且该案判决书也采取了邮寄送达,结果邮件因地址不对被退回,因此原审并未采取有效送达方式向多知轩送达,导致多知轩未能参与原审组织的庭审及现场勘验过程,违法剥夺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故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重审时,要对诉讼各方穷尽送达方式,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荣亚平在合同范围内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不能按照原审鉴定中采取的直接按照定额标准对已完工程量直接计算方法,而要按照已完工程量占固定价款范围内总工程量比例乘以固定价款的方式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王惠丽审 判 员  相 蒙代理审判员  陈 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鑫桐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