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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建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咏李、朱允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甜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6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采用套锁方式盗窃摩托车,总计作案十次,盗窃摩托车十辆。经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其中六辆所盗摩托车价值为20404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对案笔录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且属拘役缓刑期间犯罪,应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和所犯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自己双肺结核,身体不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采用套锁方式盗窃摩托车,共计作案十次,盗窃摩托车十辆。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其中六辆被盗摩托车价值达2040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3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金色荷塘小区后面、新塘坡一栋私房门口,以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一台蓝色豪爵女士摩托车盗走。2.2016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田坪路一私房,以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文某平一台红色豪爵女士摩托车盗走。后李某某将当晚盗得的两辆摩托车卖得1100元。3.2016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株洲市红旗广场中心汽车站围墙后面的私房,以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董某某一台红色豪爵女士摩托车盗走。后将车开至长沙马王堆附近销赃。4.2016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城管局计生委小区内,以套锁方式将被害人彭某某一台红色豪爵女士摩托车盗走,卖得600元。5.2016年6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五公司对面芙蓉冲私房,以套锁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一台黑色雅玛哈女士摩托车盗走,卖得500元。6.2016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保健巷城管局内计生委生活区,以套锁方式将被害人艾某某一台黑色迅龙女士踏板摩托车盗走,卖得700元。7.2016年8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保健巷郭家祠堂散户,以套锁方式将被害人蔡某某一台红色豪爵女士摩托车盗走,卖得600元。8.2016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公安分局附近火炬村10栋楼下,以套锁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一台白色五羊本田女式踏板摩托车盗走,卖得700元。9.2016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汽车城附近的安置房小区内,以套锁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一台黑色豪爵女士踏板摩托车盗走,卖得500元。10.2016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田坪路(天友酒店附近),以套锁方式将被害人易某一台白色女式摩托车盗走,卖得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某、文某平、董某某、彭某某、周某某、艾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易某的报案、陈述及相关书证,证明了各自摩托车被盗的事实。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受理了群众报案、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的事实。3、对案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指认了本案十处作案现场。4、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株荷价[2016]116号关于被盗两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有四辆被盗摩托车无具体品牌及型号、无法认定价格,另六辆被盗摩托车总价值达20404元。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辩解及所写交代材料,均交代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中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讯问笔录也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是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十次盗窃摩托车的事实。6、户籍资料,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7、本院(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刑,属有前科。且系拘役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被告人李某某原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之缓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建林人民陪审员  邓咏李人民陪审员  朱允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甜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