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克军、何玉艳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克军,何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作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军。被执行人张克军。被执行人何玉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克军、何玉艳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玉艳名下有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玉艳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49号(长风·阳光城)X幢X单元X层XXX室的房屋(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XXXXXXXX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