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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超、青岛鹏江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青岛鹏江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80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忠,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鹏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赵红路东段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E6W343。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青岛鹏江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08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青岛鹏江包装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