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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宏伟与被执行人衡阳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宏伟,衡阳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向宏伟,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衡阳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衡阳市高新区紫云南街9号顺枫花苑1号楼304、305房。法定代表人:张上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向宏伟与被执行人衡阳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9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溯审判员 彭卫东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夏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