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9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且沙么沙外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拖县人民法院,且沙么沙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9执57号申请执行人:布拖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且沙么沙外,女,彝族,1952年6月13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本院在执行且沙么沙外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且沙么沙外有部份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将且沙么沙外在凉山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提分理处帐户上的2160元钱进行扣划,并上缴财政,剩余罚金7840元被执行人且沙么沙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布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且沙么沙外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晓 宇审判员 李 春 燕审判员 吉什么舍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