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4720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高忠旭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高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95417024,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599号金锦苑29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张雪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勇,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松,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忠旭,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忠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高忠旭于2016年9月23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1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被告高忠旭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高忠旭于2016年9月23日前支付原告;三、上述事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它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高忠旭名下有位于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科能路18号维纳阳光花园31-504室的房产,该房产已在本院执行的高忠旭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中拍卖成交;本案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并分配所得为5781元。2、被执行人高忠旭在招商银行有银行存款9.87元、在交通银行有银行存款378.02元,本院均已冻结,冻结期间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因该存款数额较小,申请人申请暂不扣划。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应于上述冻结期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继续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高忠旭于2017年1月8日到庭申报财产。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781元,尚未执行到位94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退信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