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郜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66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某某,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辩护人何光明、丁悦,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某某及辩护人何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郜某某自2016年7月至案发,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元仔代购小铺”网店向徐某某等人非法销售日本进口的“SMILER40premium”、“PAIRRACNECREAMW”等药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8万余元。2017年3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XXX号410房间将被告人郜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PAPA果冻5(甜草莓味)”14盒、“SANTENFXVPLUS眼药水”2盒、“SANTEFXNEO眼药水”、“PAIRRACNECREAMW(14克装)”20盒、“PAIRRACNECREAMW(24克装)”9盒、“SMILER40premium”5盒、“MUHI液体蚊虫叮咬治疗喷雾(婴儿)”44盒、“SANTEBeauteye眼药水”2盒。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判,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到案后,被告人郜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郜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笔录,书证淘宝网购物记录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经被告人郜某某签字辨认的涉案药品照片、淘宝店铺销售记录,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研判函,罚没款收据,受案接报回执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郜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郜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缴获的假药及退交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龚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正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