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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林加烟、吴友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加烟,吴友贵,曾亚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林加烟,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峰、陈福东,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友贵,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曾亚卿,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5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友贵、曾亚卿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吴友贵、曾亚卿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德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