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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思衡周立爽与许中中孙翰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衡,周立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910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陈思衡,男,汉族,1993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宏燕,重庆覃立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立秋,重庆覃立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周立爽,男,汉族,1993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宏燕,重庆覃立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立秋,重庆覃立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许中中,男,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明,广东百利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容韵雅,广东百利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孙翰昌,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明,广东百利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容韵雅,广东百利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思衡、周立爽诉被告许中中、孙翰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思衡、周立爽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中中、孙翰昌的起诉,被告许中中、孙翰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陈思衡、周立爽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思衡、周立爽自愿撤回起诉,被告许中中、孙翰昌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衡、周立爽撤回起诉;准许被告许中中、孙翰昌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陈思衡、周立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被告许中中、孙翰昌负担。审 判 长  黄明真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人民陪审员  晏慧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