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良英与黄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英,黄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424号原告:王良英,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忠,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璇,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王良英与被告黄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良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璇立即偿还借款78000元及自2016年11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利息;2、诉讼费由黄璇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9日,黄璇向王良英借款78000元,约定于2016年11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良英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王良英提供的黄璇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王良英也未于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黄璇其他联系方式或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王良英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良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柳佳佳书 记 员 綦桂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