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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执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海军、邱世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邱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899号之一移送部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诸城市。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现在齐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邱世伟,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址诸城市。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在微湖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王海军、邱世伟犯抢劫罪涉财产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邱世伟的亲属,于2015年2月5日和2017年3月17日代其缴纳了(2015)淄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的罚金10000元,对其执行完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军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王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王海军罚金1500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王海军罚金1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王海军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徐庆来审 判 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牛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