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行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农业局、陈长叶农业行政管理(农业):其他(农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农业局,陈长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行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农业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北路269号农检中心,统一社会代码11371102004230284G。法定代表人时文彬,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彬,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绪利,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叶,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东陈家沟村农民,住。委托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农业局因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行初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农业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农业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农业局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农业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高月玉审判员 王 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知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