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王佃亮、赵志霞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王佃亮,赵志霞,闹干布拉格,李军,包文喜,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4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负责人郭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石浩,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邮政储蓄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乌兰区新华大街南3街坊供电宿舍楼*****号。被告:王佃亮,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赵志霞,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闹干布拉格,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李军,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包文喜,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芳,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被告王佃亮、赵志霞、闹干布拉格、李军、包文喜、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陈鑫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萨日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