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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与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民初808号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阳正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路阳,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槐大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宪琥。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路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8091.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起,原被告之间多次发生石墨交易。2017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承认从2015年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共欠原告石墨货款128091.60元未支付。对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货款,以致成讼。被告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与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的询证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真实合法,予以采信。2017年3月6日,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向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发出询证函,内容为:自2015年至2016年7月31日止,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应付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货款439591.60元,已付货款311500元,下余货款128091.60元未支付,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出卖货物,被告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余下货款128091.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8091.60元。上列应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2元,减半收取1431元(原告宜昌华邦石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