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简荣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简荣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128号罪犯简荣华,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刑一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荣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47630.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陕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简荣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分别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27号、(2015)宝中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简荣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以罪犯简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简荣华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7个。本院认为,罪犯简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性犯罪且财产刑未履行,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简荣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七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