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贝景与北京万智华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景,北京万智华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5847号原告:贝景,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被告:北京万智华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二区19号楼7-101号2层2011。法定代表人:孙成成。原告贝景与被告北京万智华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贝景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贝景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审 判 长 程 杰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寇艳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留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