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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110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2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大全,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陈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120000元,张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由陈某某、张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4日和2012年10月26日陈某某、张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向李某某借款100000元。2012年12月22日陈某某再次向李某某借款20000元,在此期间,陈某某和张某某只支付了少量的利息。2017年1月27日,李某某与陈某某对上述三笔借款进行结算,陈某某重新向李某某出具借条,本金120000元,并口头承诺2017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前清偿。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拖延履行。陈某某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虽然是陈某某一人重新出具的借条,但基于借款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对该笔借款负有共同偿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某遂起诉来院。陈某某、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李某某称陈某某、张某某分别三次向其借款,合计本金120000元,借款至今均未偿还,陈某某于2017年1月27日向李某某重新出具借据,陈某某收回前期三张借据原件。李某某的陈述结合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本案120000元债权形成的客观事实,本院对李某某提交的三张借据复印件及重新出具的借据原件依法予以采信;2、2017年1月27日,陈某某向李某某重新出具借据时,向李某某支付了7000元,并在借据中注明;3、陈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李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某可随时主张权利。张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主张张某某与陈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某某已支付的7000元,应当从该笔借款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13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陈某某、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