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罗磊、何长青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罗磊,何长青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1333号原告:四川省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火车站环形大市场3幢2层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元,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长青,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四川省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磊、何长青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鸿建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9元,由原告四川省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曾 明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苟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