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9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凯申请执行李刚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李刚,冉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9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凯,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刚,男,198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冉伟杰,男,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赵凯与李刚、冉伟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冉伟杰名下车牌号码为豫AR0M**的车辆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冉伟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冉伟杰名下车辆(车牌号码:豫AR0M**)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孙国富执行员 张丙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