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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褚茂法与赵晓振郭朋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茂法,赵晓振,郭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褚茂法,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赵晓振,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郭朋利,女,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赵晓振之妻。本院执行褚茂法与赵晓振、郭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晓振、郭朋利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调查发现赵晓振名下房产已被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轮候查封,家门上贴有濮阳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该房产在2017年5月11日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2017年6月21日,本院在接待申请执行人褚茂法时,其本人也表示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晓振、郭朋利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立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洪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