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春林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358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春林,男,汉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徐春林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春林仍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