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CimagineMediaGroupLLC与美耶(上海)体育咨询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CimagineMediaGroupLLC,美耶(上海)体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CimagineMediaGroupLLC,住所地420LexingtonAve,Suite1628,NewYorkNY,USA。法定代表人LiLi,总裁。被执行人美耶(上海)体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花香。申请人CimagineMediaGroupLLC与被申请人美耶(上海)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74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被申请人美耶(上海)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CimagineMediaGroupLLC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210,000元及滞纳金、仲裁费23,870元。因被申请人美耶(上海)体育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CimagineMediaGroupLLC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美耶(上海)体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持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美耶(上海)体育咨询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2016)京仲裁字第0740号裁决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美耶(上海)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CimagineMediaGroupLLC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74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助理谷小娟审判长 曹 湧审判员 吴永坚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