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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建超非法拘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建超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314号罪犯薛建超,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兰考县。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杭经开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薛建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浙杭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三个月。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建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建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建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薛建超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建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华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