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志敏、马新琴与蔡大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敏,马新琴,蔡大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70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敏,男,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执行人马新琴,女,1952年1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蔡大健,男,1954年3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周志敏、马新琴与蔡大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蔡大健应归还周志敏、马新琴借款290000元、并承担以借款1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2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及以借款1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8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160.5元,由蔡大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蔡大健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和汽车,其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社渚集镇的房屋,已经拆迁安置在溧阳市社渚镇皇家首府3幢1101室并被本案诉讼过程中查封,暂无法处置。其所有的社渚茶果加工厂及承包的80亩茶果园暂无法处置。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由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已被本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处,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1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