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与苏恩焕、陈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苏恩焕,陈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屏淮路盛丰福邸2号1-3号。负责人孙雪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春,江苏世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恩焕,男,1948下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沐萍,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高邮市。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恩焕、陈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恩焕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依法减半收取50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岐华审判员 朱恩松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永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