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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福玉与北京通达资产管理集团公司汇鑫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玉,北京通达资产管理集团公司汇鑫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3290号原告:刘福玉,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北京通达资产管理集团公司汇鑫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田仙峪村258号。负责人:沈亚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建,北京王晓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福玉与被告北京通达资产管理集团公司汇鑫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达资产管理公司汇鑫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福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6.6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上班满一年,即2014年5月至2017年4月带薪年假补偿金0.4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厨师,双方约定月工资3000元。原告入职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即2014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享受带薪年假待遇,也没有支付带薪年假加班费。2017年4月24日被告公司餐厅经理电话通知原告被辞退。2017年5月4日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庭于2017年5月9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故起诉至法院。通达资产管理公司汇鑫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刘福玉确实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刘福玉要求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劳务关系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刘福玉要求未休年假工资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福玉于2013年入职通达资产管理公司汇鑫分公司,担任厨师,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2017年4月24日,通达资产管理公司汇鑫分公司餐厅经理给刘福玉打电话通知其因年龄大被公司辞退。刘福玉曾于2017年5月4日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仲裁委)申请仲裁,怀柔仲裁委于2017年5月9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不)【2017】第0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刘福玉主体不适格(超法定就业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刘福玉自入职起与通达资产管理公司汇鑫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刘福玉在2015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现刘福玉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其要求未签劳动合同补偿、带薪年假补偿的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福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刘福玉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