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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恢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959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与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恢959号申请执行人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红豆工业城内。法定代表人周鸣江,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桃花庄村。法定代表人沈健,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支行与被告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0)吴江商初字第0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底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支行借款126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2月26日起按原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即9.558%计算)。若被告至期不履行,原告可将其抵押物(7台半精纺设备)拍卖、变卖或折价优先受偿。被告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底前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48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5元,由被告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2年12月底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申请执行人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本案债权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03250元,执行费1652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对其民事权益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应予以尊重。本案申请执行人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0)吴江商初字第081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