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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特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正青与宣守军特别程序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正青,宣守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236号申请人:吴正青,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申请人:宣守军,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申请人吴正青、宣守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正青、宣守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1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吴正青赔付宣守军: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106598.51元,于2017年7月21日之前支付;二、当事人吴正青、宣守军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