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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赵纪民、赵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赵纪民,赵志强,王明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0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5786E。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纪民,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赵志强,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王明峰,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赵纪民、赵志强、王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187元,减半收取25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武燕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麻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