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善卫、卓香民等与李忠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卫,卓香民,李忠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844号原告张善卫,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卓香民,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善卫之妻。委托代理人赵启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亮,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清丰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委托代理人姚文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善卫、卓香民诉李忠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善卫、卓香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卫、卓香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