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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邢治山、王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治山,王翠,邢华民,栖霞市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邢治山,男,生于1960年2月8日,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翠,女,生于1965年12月4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邢华民,男,生于1963年9月11日,汉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栖霞市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邢治山与王翠、邢华民、栖霞市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已查封被执行人栖霞市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处于评估拍卖阶段,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