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盛彬与周兴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盛彬,周兴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532号原告:黄盛彬,男,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周兴合,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黄盛彬与被告周兴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盛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兴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盛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856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前黄盛彬变更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856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周兴合因养殖急需资金周转,于2009年2月11日、2009年5月10日分两次向原告共借款58560元,并立下借条两张。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分文。原告多次到被告家催其还款,被告都未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周兴合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兴合因养殖急需资金周转,于2009年2月11日、5月10日分两次向黄盛彬借款共计58560元,二次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并由周兴合分别出具二张借条给黄盛彬收执。周兴合出具借条借款后,经黄盛彬催讨,至今未偿还黄盛彬借款。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兴合向黄盛彬借款58560元,有周兴合出具给黄盛彬收执的二张借条及黄盛彬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黄盛彬催讨,周兴合未按约归还黄盛彬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盛彬变更后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周兴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周兴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盛彬借款58560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由周兴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萍(代)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