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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刑初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雄县人,住雄县,农民。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同年3月3日被雄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侯审。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宝藏、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冀FXXX**号小型轿车,沿雄县旅游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里合庄村北路口时,碰撞上路口行人董某某,造成董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范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冀FXXX**号小型轿车,沿雄县旅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里合庄村北路口时,撞上路口行人董某某,造成董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雄县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范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事故由被告人范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18时5分报警的事实。2、范某某供述供认,2017年1月20日18时许,其驾驶冀FXXX**号白色小型轿车去金三角上班,沿旅游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里合庄路口时,因对向车辆车灯太亮看不清前面,等事故发生后才知道撞上前面的行人,随后就报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事故发生地点、现场有肇事车辆一辆(冀FXXX**),肇事驾驶员范某某在现场。4、车痕检验意见书证实,涉案冀FXXX**号白色小型轿车上痕迹符合与人体类软性物体接触形成。5、尸检意见书证实,死者董某某符合在外力作用下致颅脑损伤死亡。6、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7、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C1;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8、血液酒精检验报告证实,经对被告人范某某血液酒精检验,范某某静脉血中未检出酒精含量。9、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范某某行为表示谅解。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范某某1994年6月1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公诉机关认定其自首情节,依法有据。其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且经社区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在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董福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