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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5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金钥匙仓储有限公司与平湖市通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钥匙仓储有限公司,平湖市通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5233号之一原告:浙江金钥匙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大桥镇亚太科技园经四路西1幢2号仓库。法定代表人:夏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燕民,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平湖市通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新兴六路北侧、上海塘西侧。法定代表人: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钥匙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通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湖市通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钥匙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浙江金钥匙仓储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何丹萍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华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