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新龙、杨振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龙,杨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黄新龙,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振国,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振国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新龙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均贷款利率计息,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新龙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振国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899号名门世家16栋102-109室及207室房产、18栋106室房产、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88号莱茵半岛花园40号公寓楼-1518室、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服装大厦××座××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9月17日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振国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大道××万科金域××楼××室的房产,因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均属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另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36600元(其中诉讼费、保全费总计36600元),执行费32770元,总计306937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06937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