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453号原告:刘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组长:张兴亚。原告刘建军与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建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对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对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0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