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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453号原告:刘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组长:张兴亚。原告刘建军与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建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对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对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兰窝村一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0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