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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新筑水泥厂诉陕西晶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X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新筑水泥厂,XX,陕西晶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1528号原告西安市新筑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雷红正,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红,陕西权诚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晶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梁、刘鹏,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新筑水泥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16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3508元,另35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春芝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艳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