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新筑水泥厂诉陕西晶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X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新筑水泥厂,XX,陕西晶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1528号原告西安市新筑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雷红正,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红,陕西权诚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晶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梁、刘鹏,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新筑水泥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16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3508元,另35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春芝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艳舞 来自